项目概况
开封市中心医院转运呼吸机、除颤起搏监护仪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邮箱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 3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NTSKF-2025-2-19
2、项目名称:开封市中心医院转运呼吸机、除颤起搏监护仪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15000.00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HNTSKF-2025-2-19-1 转运呼吸机采购 96000.00 96000.00
2 HNTSKF-2025-2-19-2 除颤起搏监护仪采购 119000.00 119000.0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
一包段:转运呼吸机采购2台(具体要求详见文件中磋商内容及要求)
二包段:除颤起搏监护仪2台(具体要求详见文件中磋商内容及要求)
5.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并调试完毕
5.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5.5质保期:第一包段:1年
第二包段:1年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第一、二包段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财务报表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0月0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6(1)供应商为境内生产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生产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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