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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监控补盲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9-25

项目名称:国际国内监控补盲项目

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

项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中标人名称:广东机场白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本项目因第一次采购合格报价人不足三家,现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具体如下:

国际国内监控补盲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受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国际国内监控补盲项目(二次)进行国内综合评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报价人”)提交密封报价文件。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国际国内监控补盲项目(二次)

1.2项目地点:广州白云机场国际1号货站、广州白云机场国内货站

1.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2、采购内容:

序号

建设内容

数量

工期

采购最高限价

1

国际国内监控补盲

1项

合同签订生效后(以开工令下发之日起)90 天内完成项目实施,具体进场实施时间及验收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535,284.94

3、合格报价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供应商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如具体条款中有涉及提供截图等证明材料的,须按要求一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4.1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报价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局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4.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4.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4.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4.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4.7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4.7.1与采购方、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4.7.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4.7.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4.7.4存在其它失信情况的。

4.8供应商应对采购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

4.8.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4.8.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4.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4.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4.8.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供应商利益;

4.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4.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4.8.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4.8.1.8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供应商;

4.8.1.9发生向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4.8.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供应商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4.8.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4.8.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方或关联公司不利;

4.8.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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